为进一步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提高市场国际化程度,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联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出通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相关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将配合中国结算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受托机构的交易、登记、结算等活动进行定期监控,对违规行为将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确保证券市场监管秩序。市场运行平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政策的制定,债券回购业务范围可能涉及境外债券机构,包括境外发债协议。回购中,债券承诺属于三方回购,融资资金作为一般债券承诺回购业务中的逆回购方。同时明确,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业务范围。
在业务规范方面,通知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严格遵守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通知》针对不同的参与渠道有不同的规定。其中,直接参与业务的,须按照《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办理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渠道参与的,必须遵守相应渠道的证券交易、登记和结算实施细则。
通知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沪深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方。参加活动之前DGE式债券回购,须与公司委托的证券公司签订一般质押式债券式回购信托协议;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协议或三方债券质押式回购前,须签署相关回购交易主协议等文件。在参与质押债券三方回购之前,还必须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在风险管理方面,《通知》对交易参与者和结算参与者提出了不严格的要求。交易参与人应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监管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沪深交易所报告;结算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加强结算风险管理,管理潜在风险。及时处理,并向中国结算报告。此外,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对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授权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的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行为进行监控,并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记者
魏夏一)